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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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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种观点: 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。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。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,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,包括:1、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;2、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;3、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;4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5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;6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;7、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、街道企业;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,应当说明理由,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;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,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,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,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。

第2种观点: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49条、最高人民《民诉法意见》第40条第(5)项规定,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的民事诉讼主体。《公司法》第l4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  由此可见,《公司法》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,而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。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,并领取营业执照,又有自己的财产,可以参加民事诉讼,以方便诉讼。对此,最高人民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。当然,分公司参加诉讼,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。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,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,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,也不便于审判,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,也不予准许。原告在起诉时,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,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,应予准许。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,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,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,人民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,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裁判生效后,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可依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的规定,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,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。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,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。分公司经依法登记,领取了营业执照后,虽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仍有相对性,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。因此,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,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,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,由总公司承担。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,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,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。在公司内部,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,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,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不是。从程序法上讲,起诉分公司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。分公司只要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,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了登记的,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(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)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。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,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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